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在歷時一年多的審理后,對霍尼韋爾國際公司(以下簡稱霍尼韋爾公司)與上海蓋里特渦輪增壓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蓋里特公司)及童某、韓某侵犯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蓋里特公司與童某、韓某被判令立即停止對“GARRETT”、“Garrett 蓋瑞特”商標的侵權行為,共同賠償霍尼韋爾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此外,法院還判令蓋里特公司停止使用gerritt.com.cn域名,并被要求變更其企業名稱,使之不得含有“蓋里特”文字。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的最大亮點在于我們的各項訴訟請求得到了充分的支持,從而全方位地制止了被告在產品品牌、企業名稱和域名等方面的各種侵權行為。同時,本案的賠償金總額是霍尼韋爾公司目前為止在中國大陸境內商標侵權案件中獲賠數額最高的一次,50萬元也是商標法目前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最高標準。”霍尼韋爾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據介紹,霍尼韋爾公司分別于1991年1月和1997年4月向我國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在第12類申請注冊“GARRETT”、“Garrett 蓋瑞特”商標,通過廣泛宣傳,這兩件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獲得了較高的聲譽。
被告蓋里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后變更為被告童某出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12月與2008年10月,蓋里特公司因未經授權即在其增壓器產品與包裝上標注“GARRETT”、“GERRITT”、“CARRETT”和“GAREETT”等標識,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認定侵犯了霍尼韋爾公司相關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并進行了查處。長期以來,蓋里特公司不但通過銷售代理商在全國范圍內銷售侵權產品,還使用
www.gerritt.com.cn等域名從事商業經營活動。2009年4月,霍尼韋爾公司以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蓋里特公司及童某、韓某起訴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被告在一審時辯稱,從2008年起,蓋里特公司將“蓋里特”商標與英文“GERRITT”組合使用,但從未單獨使用英文“GERRITT”,因此不構成對霍尼韋爾公司注冊商標的侵犯。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并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只限于一般性保護,其權利主張已超越了其商標應有的保護范疇。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蓋里特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的“GERRITT”、“CARRETT”和“GAREETT”商標在字形結構特點、書寫方式和讀音上與原告已注冊的“GARRETT”商標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將其誤認為原告的產品。同時,蓋里特公司通過
www.gerritt.com.cn等域名進行與原告同類的相關渦輪增壓器產品的電子商務,易造成相關公眾產生與原告商品的混淆,也會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此外,蓋里特公司在明知原告“Garrett 蓋瑞特”商標在同行業中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以“蓋里特”登記其企業名稱,攀附霍尼韋爾公司商標良好聲譽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近幾年,霍尼韋爾公司在華開展了一系列商標維權行動。在充分準備、主動出擊的基礎上,上述維權行動取得了積極的成果。例如,2010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福安市環球車配件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剎車片產品外包裝上標注‘Bendix by Honeywell’的行為侵犯了霍尼韋爾公司的‘BENDIX’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對霍尼韋爾的馳名商號‘Honeywell’的不正當競爭。除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外,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還變更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將被告賠償的經濟損失由2萬元提高到20萬元。
“司法機關公正嚴明,依法合理地判決侵權人作出相應賠償,產生了很好的威懾力。上述兩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增強了權利人通過司法途徑保護其知識產權及投資的信心。”霍尼韋爾公司該負責人最后表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