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網狀告兩家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二審11日開庭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12日 查看次數:1239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開心網狀告兩家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二審今天(11日)上午在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第42類餐館、招待所、理發店、印刷、包裝設計、職業指導等服務上擁有“開心”注冊商標,并經營一家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的網站——“開心網”,后來發現北京千橡的兩家公司也開了一個“開心網”,于是以“不正當競爭”起訴兩家公司,一審勝訴,但仍然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北京二中院判決:1、千橡互聯公司和千橡網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會性網絡服務中使用與開心人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開心網”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兩公司賠償開心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3、駁回開心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開心人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包括認定被上訴人使用“開心網”名稱進行網站服務與上訴人“開心”文字注冊商標核準的服務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為不足以導致網絡用戶產生誤認,被上訴人假冒開心網運營黑幫游戲對上訴人商譽未造成損害。原審法院未能認定二被上訴人使用“kaixin.com”具有惡意; “kaixin.com”網站的所有用戶均為開心網(kaixin001.com)損失的用戶;原審法院認定上述認定均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還提出原審法院只判決被上訴人賠償40萬元,其酌定的賠償數額太低,根本無法彌補上訴人的損失,也不利于對互聯網行業從業人員起到警示作用。請求改判二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1000萬元;4、判令二被上訴人在新浪網、《京華時報》、《北京晚報》、《光明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一審判決不存在上訴人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認定的賠償額也合理合法,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并針對開心人公司的上訴意見逐一進行了駁斥。新聞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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