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傷心粉”店名不侵犯“客家傷心”商標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09年09月21日 查看次數:1391
一店主開了“客家傷心粉”店,而這個店名卻引來官司,獲得“客家傷心”商標權的林軍(化名)認為對方侵犯了他的商標專用權,起訴到法院。昨日(18日),成都市中院對這起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宣判,一審認定被告胡平(化名)使用“客家傷心粉”的企業名稱、“食尚傷心粉”的店招、銷售的小吃,不構成對原告林軍享有的“客家傷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5年6月,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內江市的林軍獲得“客家傷心”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在豆類粗粉等第30類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為10年。2006年3月,林軍再次獲得核定“客家傷心”使用在自助餐廳等43類服務項目的商標注冊證,有效期限為10年。 而在2005年5月,經成都市溫江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胡平以“客家傷心粉店”名稱,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有關審批手續。當年8月,胡平以“客家傷心粉”為字號名稱取得工商核準登記,其后以“食尚傷心粉”作為店招,在當地經營小吃。2009年3月,胡平申請注銷了“客家傷心粉”店。 林軍得知后,以“客家傷心粉”為字號名稱的經營行為侵犯了“客家傷心”注冊商標專用權,將胡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胡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6萬元和林軍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依法對中文“客家傷心”相關的商標注冊享有商標專用權,胡平以“客家傷心粉店”為名依法取得名稱權,二者同樣受法律保護。且被告是先于原告申請“客家傷心粉店”作為企業名稱,應為善意,不具有攀附商標聲譽的主觀意圖。同時,法院認為,被告胡平使用的店招為“食尚傷心粉”,字體為草書;而原告林軍的注冊商標為“客家傷心”,字體為隸書,二者在讀音、字形、字體、含義上均明顯不同,不足以使普通消費者在通常一般注意條件下對兩者之間產生誤認。所以,依法駁回了原告林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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