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西打”引官司健力寶被索賠50萬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7月29日 查看次數:1294
廣東省深圳市一商家經銷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力寶)生產的“蘋果西打”飲料,引起一家臺灣同行的質疑,這家名叫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西洋公司)的企業將深圳市通家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家樂)及健力寶一并告上法院,索賠人民幣50萬元。廣東省深圳市福田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市中級法院昨天(7月27日)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健力寶:“蘋果”、“西打”均為通用名稱 大西洋公司訴稱,該公司于2002年7月至2009年2月,曾先后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取得“打西菓蘋”、“蘋菓西打”、“APPLE SIDRA”、“西打 SIDRA”在第32類汽水、無酒精果汁飲料等商品的商標權。2010年4月17日、18日,該公司分別在通家樂購買到健力寶生產的“蘋果西打”蘋果味汽水。 健力寶和通家樂在未經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生產、銷售的產品所使用的外觀設計圖案與大西洋公司的商標內容含義相同、圖案相似。大西洋公司請求判令健力寶和通家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 福田法院一審時,通家樂公司方面未到庭。健力寶方面稱,其生產的蘋果味汽水產品使用的包裝圖案與大西洋公司所有的商標具有顯著區別,不構成侵犯大西洋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蘋果”和“西打”都是通用名稱,不能擁有專用權。 健力寶還強調自己是全國馳名商標,而大西洋的產品在大陸無任何知名度。因此,健力寶認為自己生產的產品不會被消費者誤認為大西洋的產品。 一審:健力寶不構成侵權 福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健力寶公司在蘋果味汽水上使用“蘋果圖案蘋果西打”、“蘋果圖案APPLECIDER”標識屬于正當使用,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通家樂銷售的商品是通過正當的銷售渠道獲得,因此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大西洋公司不服福田法院一審判決,向深圳市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昨天(7月27日),市中院對該案進行二審。 大西洋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一審法院通過翻譯網站查詢“Sidra”和“Cider”的中文含義違反法律規定,應由具有資質的專業翻譯公司以書面方式確認。大西洋公司注冊的“西打”商標是專用詞匯,并非通用詞匯,同時,該公司的“蘋果西打”產品在臺灣是家喻戶曉的著名品牌,健力寶使用與其相類似的商標,構成侵權。 健力寶方面仍堅持一審的觀點,認為該公司的產品沒有侵權,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新聞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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