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原漿”商標的立與廢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23日 查看次數:1120
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年份原漿”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在審查后依據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第(三)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為由駁回其申請。申請人不服于同年12月1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本案在酒類行業商標案例中并非鮮見,前兩年沸沸揚揚的“張裕解百納”案中,也出現類似通用名稱、描述性商標在使用中是否獲得顯著性的問題。筆者欲從商標法的基本原理探求“年份原漿”是否應當予以注冊。 第一,“年份原漿”用于白酒是否具有顯著性。從商標的功能來看,生產經營者使用商標的目的就是通過商標將其提供的商品、服務與特定來源出處及其商業信譽相聯系,使消費者通過商標來區分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商標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標識和區分來源,“識別性”要求商標標識與其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保持“距離”,距離越大,商標的顯著性越強;“區分性”要求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互區分。由此,通用名稱以及直接表明商品品質的詞語,是不宜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原漿”與“白酒”的語義接近,且“年份”和“原漿”都是高度描述性的詞語,暗示該白酒窖藏時間長、未經勾兌、品質獨特等,即直接或間接表明了酒的品質,這樣的詞語用在白酒上無法使該商標具有可識別性和區分性。 第二,“年份原漿”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即使是缺乏顯著性的商標,隨著長期的連續的市場使用,消費者若將其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產生了聯系,能夠用以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獲準注冊,此即“獲得顯著性”。當然,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而不是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年份原漿酒”自行銷于市以來,確實有大量廣告和宣傳報道使用“年份原漿”并且與古井貢相連,但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表明,年份原漿的使用方式是,以年份表明酒齡,如“8年原漿”、“20年原漿”,以“原漿”表明“手工制造,純正原漿”。可見,“年份原漿”所指示的意義并非商品來源,而是直接與商品品質掛鉤,表明商品的特征,這種使用進一步強化了“年份原漿”的描述性,使商標更加無顯著性可言。消費者看到“年份原漿”會認為它是一種酒齡長、未加勾兌的原酒,而無法憑借它區分不同來源的白酒。 第三,“年份原漿”與技術標準。“年份原漿”不是通用名稱,而是描述產品品質的詞語,具有技術標準的屬性。我國目前沒有對年份和原酒純度的標準,沒有規定幾年窖藏的酒可謂年份酒,含有多少原酒量可稱為原漿。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同類生產經營者均會在其商品或服務上標注相應的通用標準名稱。標準是通用的,客觀的,若有了標準,凡是符合標準的企業都可以標明以示消費者。如果該標準名稱被獨占,則會對其他同業生產經營者的造成極大的障礙。 商品是否具有顯著性在使用中是處于動態變化的,這種認定的標準應當落實在公眾消費者對該名稱現狀的認知,而不單純是權威人士的意見或行業既定標準等資料。能否注冊為商標的判斷標準是看消費者是否將其視為識別商品來源的符號,消費者對標識的理解更具有法律意義。 第四,“年份原漿”注冊為商標的后果。首先,必定會影響行業內其他使用“年份”或是“原漿”的白酒生產經營者的既得利益,可能會引來大范圍的侵權訴訟,對有關企業自身發展十分不利;第二,若予以注冊,會形成一個“年份原漿”的認定標準,這個標準被“權利人”所壟斷,可能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擠其他白酒生產經營者,對這行業的正常競爭十分不利,最終會影響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新聞來源: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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