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假冒注冊商標謀取非法利益受罰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8月09日 查看次數:1408
日前,被告人徐某、妻子馬某及女兒徐某某一家三口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被武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和判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另外,司機王某也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5月至8月間,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與妻子馬某提出制作假冒“金龍魚”及“福臨門”商標的食用油用于銷售。后被告人徐某購買了用于制作假冒注冊商標食用油的包裝、商標圖案及原料油等。在此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其租賃的民房內制作了假冒“金龍魚”及“福臨門”商標的食用油用于銷售,后被公安機關于2010年8月10日在其經營的糧油批發店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金龍魚一級大豆油9箱、金龍魚一級大豆油3桶、金龍魚第二代食用調和油4桶、福臨門天然谷物調和油3桶、福臨門一級大豆油3桶,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2135.60元。
此外,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8月10日,在其租賃的的房內,伙同妻子、女兒及司機王某將購買的“金龍魚”、“福臨門”商標圖案、文字等標識粘貼于購買的油桶上,后將購買的原料油灌裝到油桶內裝箱并準備出售。2010年8月10日下午,四被告人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已灌裝的金龍魚一級大豆油69箱、福臨門一級大豆油180箱,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46662元。同時查獲原料油4桶、貼有福臨門標簽的空油桶339個、貼有金龍魚標簽的空油桶40個、金龍魚紙箱330個、福臨門紙箱741個、膠粘帶25卷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單獨及伙同被告人馬某、王某及徐某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四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對四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適用法律條款的意見是正確的,應予采納。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某、王某、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能自愿認罪,且能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來源: 天津日報(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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