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鏡店不服上訴 二審開庭辯論激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0月20日 查看次數:1163
“你說你的眼鏡是正品,請說明合法來源。”“你說你的眼鏡是正品,請拿出統一規范的判定標準。”10月18日,備受烏市眼鏡行業高度關注的“寶姿”眼鏡商標侵權打假案二審,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烏魯木齊市兩家眼鏡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0年底,鷺萬達先后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狀告烏魯木齊市四家眼鏡店未經其許可,銷售假冒寶姿注冊商標系列鏡架及眼鏡,拉開了打假序幕。(新疆都市報于2011年5月25日對該案進行過報道。) 2011年6月,有三家眼鏡店陸續拿到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能證明涉案眼鏡的合法來源,故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銷售假冒“PORTS”眼鏡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綜合考慮了眼鏡店的經營規模、利潤水平等因素后,法院判決三家眼鏡店分別賠償原告1.6萬元到1.8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 鷺萬達維權首戰告捷。最早拿到一審判決的兩家眼鏡店卻覺得非常委屈,當即不服提起上訴。 鷺萬達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兩家眼鏡店是否構成侵權?賠償數額是否合適?成為二審爭議焦點。 當庭,鷺萬達代理律師認為,該公司是在中國大陸惟一使用該注冊商標生產、銷售“PORTS”眼鏡的單位,因此具有主體資格。同時該代理律師指出寶姿眼鏡的最大防偽標識在鏡架腿上,上面有8位數字的防偽碼。另外。從鏡架的硬度、鼻托的大小等也可以判斷真假。 同時,鷺萬達代理律師還出示鑒定書,認為兩家眼鏡店銷售的寶姿眼鏡和正品眼鏡在各個方面有差異。“鑒于寶姿馳名商標的市場號召力,維權成本太高,每家眼鏡店一萬多的賠償數額是低了而不是高了。” 被告代理律師新疆西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元欣則表示,鷺萬達作為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該公司的授權企業注冊地涉外,外資公司公章只有經過公安機關備案,才具備公章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鷺萬達實際使用的商標并非注冊的商標,它只用了注冊商標的上半部分,缺少了下面的英文字母,極不規范。而且鷺萬達并沒有明確他們是唯一生產寶姿眼鏡的企業,也沒有明確寶姿眼鏡防偽的統一標準。沒有這樣的標準,就沒有識別和判定產品為假冒的依據。”張元欣律師說。 目前,被起訴的眼鏡店已陸續接到一審判決,有些放棄上訴,有些堅持上訴。新聞來源:新疆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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