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宜康”仿冒“福臨門” 中糧維權一審獲支持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數:1163
因生產、銷售酷似“福臨門”商標的“福宜康”食用油,該產品的生產商金亭建鑫食用油公司(以下簡稱金亭公司)被中糧集團起訴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金亭公司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22.5萬元。 中糧集團起訴稱,集團于2003年取得第29類商品中食用油的商標專用權“福臨門”,是該注冊商標的合法持有人,生產各種食用油,在國內市場上有很大的知名度。金亭公司于2005年成立,其主要經營范圍為食用油分裝、銷售。2011年3月17日,集團在一個體戶宗先生經營的商鋪,發現金亭公司生產的“福宜康”食用油,在注冊商標的字樣,商標、商品、商品裝潢等方面,“福宜康”食用油均與 “福臨門”食用油相似,誤導消費者。 中糧集團認為,金亭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金亭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福臨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福宜康”食用油產品; 2、被告賠償損失、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共計305135元。 金亭公司辯稱:本案中,我公司被控侵權的商標標識、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均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我公司不侵害原告的商標權;即使認定我公司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要求的30萬元賠償數額也不符合實際;此外,既然我公司被控侵權的商標標識、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與原告的注冊商標不近似,我公司不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就不構成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中糧集團作為注冊商標“福臨門及圖”的專用權人,對該商標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注冊有效期限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即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雖然金亭公司獲準注冊了“福宜康”注冊商標,但是對該商標的使用必須以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形態為限。金亭公司應該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確、規范地使用該商標。根據中糧集團公證購買的涉案產品來看,金亭公司在上述食用油產品上改變了“福宜康”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狀態,突出了“福”字,寫法與中糧集團的注冊商標中的“福”字寫法相同,并且加上了相近的陰影部分。金亭公司對“福宜康”商標的上述使用行為,構成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侵害了中糧集團對“福臨門及圖”的商標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中糧集團雖提供了其生產的“天然谷物調和油”,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天然谷物調和油”為知名商品,亦未證明其包裝、裝潢為特有,因此,中糧集團以此為由請求金亭公司承擔不正當競爭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由于原告中糧集團未提交證據證明金亭公司侵權的獲利及其實際的損失,因此,法院綜合考慮了金亭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其他侵權情節等因素依法確定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綜上所述,法院一審判決金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費用22.5萬元。 目前,被告金亭公司已提起上訴,本案正在二審審理中。新聞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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