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斷、理還亂的名人姓名商業化使用問題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3月01日 查看次數:1201
將國外名人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在我國已是屢見不鮮,甚至是趨之若鶩。從已故的達芬奇、畢加索到尚健在的貝克漢姆、剛剛崛起的林書豪,似乎將國外名人姓名注冊為商標已經成為經營者迅速打開并占領市場的捷徑。但這一次,當赫赫有名的NBA巨星、“飛人”邁克爾·喬丹指責擬將上市的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權的消息一出,卻著實震動了不少國人。在法律上認識與如何處理這一訴求,卻不是僅憑借道德感就能輕而易舉回答的問題。 由于商標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文字、字母等可視性標志,姓名也通常由文字、字母構成,因此,利用名人姓名成為可能;同時,在以“眼球經濟”、“注意力經濟”為特征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名人姓名更容易吸引公眾的注意力,因此,利用名人姓名作商標顯得水到渠成。用國內名人姓名時,很多企業多少有些顧忌,多用名人姓名的諧音,但用國外名人姓名,顧忌就很少,往往直接用其音譯。在企業還處于發展階段時,用國外名人姓名的風險也大大小于用國內名人的姓名。但是,一旦做大,需要走出國門時,一旦東窗事發,損害的不僅是企業自己的利益,也給國外指責中國知識產權問題的人以口實。 姓名權原本是受民法保護的一項人格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精神利益,但在現代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姓名所包含的經濟價值被充分挖掘,特別是名人姓名商業化使用不僅進一步提升了名人的知名度,而且為其姓名賦予了經濟利益。如今,商業化利用名人姓名最常見的方式是將其本身或者其他拼寫形式注冊為商標,如李寧將其姓名的拼音“LI-NING”注冊為商標,但未經許可將他人姓名注冊為商標則為法律所禁止。但由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如果出現未經許可商業化使用國外名人姓名,姓名權保護要求在我國并不容易實現。因為,一方面,國外人名為字母表現形式,注冊國外名人姓名為商標時多會根據中國人的文字識別特點選擇其音譯形式,因此,國外名人姓名與中國商標在形式上并不完全形同,這為證明二者的同一性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名字都具有唯一性,如果該國外名人的姓名較為常見與普通,則單憑其名字即主張權利多少顯得有些不夠令人信服。這也是為什么喬丹體育公司會辯解說“喬丹”是一個常見的美國姓氏。如此看來,以姓名權起訴的勝算有一定風險。 喬丹在起訴時還提到喬丹體育公司同時使用其運動剪影、“23”這一球衣號碼。喬丹體育公司在產品上使用的籃球運動員的剪影與“飛人”喬丹的經典上籃動作基本吻合,同時使用的數字“23”是邁克爾·喬丹的球衣號碼,無疑會讓很多熟悉喬丹的消費者聯想到邁克爾·喬丹。即便喬丹體育公司可以否認其注冊商標“喬丹”與喬丹本人存在同一性,國外很多人都叫喬丹,但不可否認的是,喬丹體育公司上的籃球運動動作,不能不讓人聯想到與其商標“喬丹”同名的NBA籃球巨星;加上其特意添加的數字“23”,無疑更容易讓人聯想到身穿23號球衣的“飛人”喬丹。而這些,已遠超出名人姓名權這一民事權利所能涵蓋的內涵,而與商品化權或者形象權有關,或者說,真正解決問題的法律出路不是提起有關姓名權侵權的民事訴訟,而是提起知識產權訴訟;雙方的權利糾紛,不是姓名權糾紛,而是知識產權糾紛。不過多少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知識產權法上并沒有關于商品化權或者形象權的直接規定。 現行商標法第九條及三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他人已經享有的合法權利。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不得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相沖突是商標注冊的一個基本條件,商標注冊一旦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可能導致商標注冊失敗或者注冊商標被撤銷。 如果能證明喬丹體育公司的商標“喬丹”與“飛人”喬丹在先姓名權構成法律上的沖突,則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但是,由于“喬丹”商標已注冊15年,已超過了一般情況下撤銷商標的5年期限規定,顯然無法根據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的原則撤銷“喬丹”商標了。但是,作為識別性標記,任何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或者聯想均會對商標的識別性功能造成影響,因此,說這類糾紛是剪不斷、理還亂就一點也不為過了。但是,這頂多是一個困局,而不是僵局,因為至少我們清楚,處理未經許可商業化使用國外名人姓名糾紛的基本原則應當是保護在先權利、禁止混淆及維護公平競爭、實現利益平衡;對于已經注冊為商標的名人姓名,既不能簡單地以注冊商標具有合法形式為由認為不侵權或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放縱未經許可使用國外名人姓名、損害名人經濟利益的行為,也不能錯誤地單純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一概要求注冊商標停止使用或者撤銷該商標,而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形適當處理。對于使用時間較長且競爭性利益沖突不大的,可在堅持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的基礎上,視案件具體情況,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其中,還需要對許多具體問題進行查證,如是否將國外名人姓名注冊為商標并商業化使用在與該名人工作及其所屬領域相同或者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上。同時,我們也相信,經過這一糾紛案件的解決,國內企業在商業化利用國外名人姓名的問題上會有更清醒的認識與更符合法律要求的行動!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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