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理解不同 停工鬧上法院 簽裝修合同時要講好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3月19日 查看次數:1180
2011年4月,杜先生因裝修新房需要,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合同附有一份材料表,其中電線材料一項中主選品牌寫明“中策燦通”,產地注明為江西。 裝修過程中,杜先生發現裝修公司提供的電線為江西中策電纜科貿有限公司生產的“燦通”牌,與自己當初認為應是杭州中策電纜有限公司生產的“中策”電線不符,遂與施工方進行交涉。但被告認為其提供的電線與合同約定相符,“中策燦通”即為江西中策電纜科貿有限公司生產的“燦通”牌電線,不存在違約。雙方因無法協商一致,2011年5月裝修停工。 2011年8月,杜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其與裝修公司的裝飾裝修施工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裝修款并支付違約金及逾期竣工損失。 法庭經過審查,得知杭州中策電纜有限公司生產的電線、電纜等商品的注冊商標為“中策”,而江西中策電纜科貿有限公司生產的電線、電纜等商品的注冊商標為“燦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電線的主選品牌為“中策燦通”,由于電線、電纜商品并不存在“中策燦通”這一注冊商標,而只有“中策”或“燦通”這兩個注冊商標,結合合同中產地為“江西”的約定,應認定雙方約定的電線為江西中策電纜科貿有限公司生產的“燦通”電線,杜先生認為應是杭州中策生產的“中策”電線是理解錯誤。由此,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日前,嘉興市中院二審又駁回了原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新聞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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