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授權確權訴訟代理是商標法律服務的高、精、尖業務。代理原告勝訴(撤銷商評委裁定)幾率很低,能夠充分體現律師的商標業務水準。
本人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大量工作和精心準備,制定正確訴訟策略,有理有據的證明商評委裁定錯誤,得到了北京一中院及高院的認可,商評委裁定被當庭宣判撤銷,有力的遏制了“傍名牌”行為,百度公司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具有很強的示范效應。
本案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等知名媒體進行了現場報道,之后中央電視臺又做了三次專題報道,新浪網等眾多媒體進行了跟蹤報道,更有媒體稱本人為“解套”律師,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一、案件簡介
原 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公司)
被 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
第三人:深圳市夜來香保健品有限公司(簡稱:夜來香公司)
案 由:商標爭議行政糾紛
案 號:一審:(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776號
二審:(2012)高行終字第1081號
案情及過程:
2005年4月13日,夜來香公司在第10類“避孕套”等商品上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百度”商標,2008年2月14日被核準注冊,注冊號為4599043(以下稱:爭議商標)。
2009年2月25日,夜來香公司在杭州生殖文化展(性博會)上采用大批模特列隊的方式打出“享性福、找百度”的廣告。《百度商標被安全套廠家注冊變身性用品》的報道被眾多媒體轉載,許多消費者質疑、驚訝于“百度公司”開始生產銷售“避孕套”了,影響非常惡劣,給百度公司造成了極壞的負面影響。
2010年3月29日,百度公司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以“百度”商標是百度公司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注冊足以誤導公眾,損害百度公司利益為由,向商評委申請撤銷爭議商標。
2011年12月2日,商評委作出與百度公司請求完全相反的認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商評委審查認為:“百度”2008年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認定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在案證據,雖可證明“百度”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況且,“避孕套”與“百度”商標核定使用的“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所屬行業不同,關聯性較弱,不致誤導公眾,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2012年1月29日,百度公司不服商評委商評字(2011)第31717號裁定,委托本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商標確權行政訴訟。
本人分析認為,百度公司評審中提交的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關于認定“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確實不足以證明“百度”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馳名。補充證據又受行政訴訟不能提交新證據的限制。本人提出“補強證據”的策略,訴訟中補充提交了“西工商字(2007)30號《陜西省西安市工商局關于是否禁止西安百度網吧使用“百度”標識的請示》”等證據。開庭時據此證據推導出 “百度”馳名事實的時間點為2005年底的事實,充分證明商評委混淆了馳名事實時間點與馳名認定時間點。
為促使法院采信補強證據,本人訴訟中還提出了“從節約司法資源避免循環訴訟的等角度出發,應予采信百度公司訴訟補強證據。”等理由。
2005年底仍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2005年4月13日,本人又提出:互聯網行業具有快捷性、普及性特點,百度搜索引擎為大眾化工具,相關公眾多,使用面廣、頻率高,可以在短時間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互聯網行業商標只需2年,甚至1年即可馳名。況且,商標馳名并非一蹴而就,可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2005年4月13日前“百度”已馳名。
本人同時向法庭闡述,“避孕套”與“搜索引擎服務”確實跨類很大,關聯性弱。但避孕套屬于私密性極強的商品,在我國公眾較為避諱。把使用在大眾化服務上且具有極高知名度的“百度”商標使用在私密性極強的“避孕套”等商品上,必然對“百度”商標產生貶損的損害后果,而且“百度”商標與百度公司已經建立起商標法意義上的緊密聯系,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僅割裂了這種聯系,減弱了“百度”商標顯著性,還無償利用了“百度”商標市場聲譽,明顯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評委屬錯誤適用法律。
為了庭審效果更好,本人搜集并固定了夜來香公司明顯惡意的證據,并制作了PPT當庭播放,充分證明夜來香公司故意搭“百度”公司便車的事實,媒體就此非常關注。
2012年4月6日,北京一中院公開審理本案并當庭宣判,撤銷了商評委錯誤裁定。
商評委不服,上訴到北京高院,2012年8月17日,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評述
目前,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尚未達到反淡化的程度,加上我國商標注冊遵循“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注冊成本低,惡意搶注商標、“傍名牌”現象泛濫,損害了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于我國實施商標戰略,培育優勢品牌。為此,我國更需要確立“反淡化”制度。
本案在律師的努力下,“百度”馳名商標被保護到毫不相關的“避孕套”等商品上,成為我國適用“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經典案例,有力的打擊了“傍名牌”行為,給馳名商標權人提供了更好的發展空間,對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也具有積極作用,給惡意搶注者以警醒,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
本案有利于推動我國的馳名商標徹底實現反淡化保護,從而最終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為馳名商標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更有利于我國品牌經濟的創立發展。
三、 風險提示
目前,我國“傍名牌”、“搭便車”行為屢見不鮮,滋生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侵害馳名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馳名商標保護成為各大企業商標運營管理的重點工作之一。但是應該注意,馳名商標的保護并不是萬能的,根據《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馳名商標跨類保護,需要滿足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可能受損的條件。切不可認為馳名商標認定后就可高枕無憂。
(作者:馬翔,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