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與熊某“老蔡林記”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決熊某所有4家標有“老蔡林記”標識的店鋪,需向蔡林記公司支付賠償金51萬元,以及為制止被告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80321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武漢市蔡林記熱干面館與蔡林記公司簽訂《商標注冊權證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武漢市蔡林記熱干面館擁有的“蔡林記”熱干面企業字號及“蔡林記”商標轉讓給蔡林記公司。隨后,上述商標專用權變更至蔡林記公司名下。
2011年6月21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蔡林記公司注冊了“蔡林記”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餐廳、快餐館等,注冊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
熊某是個體工商戶武昌區蔡明緯風味餐廳業主。2013年至2014年,熊某在武昌區、東西湖區、硚口區共開了4家蔡明緯風味餐廳,其店鋪招牌、店內宣傳廣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處均使用“老蔡林記”標識。
法院認為,蔡林記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記”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蔡明緯風味小吃店店鋪招牌、店內價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處均使用了“老蔡林記”標識。“老蔡林記”與蔡林記公司“蔡林記”注冊商標對比,“蔡林記”三字字體略有差別,但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二者構成近似。熊某在其經營中使用“老蔡林記”標識,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老蔡林記”標識與“蔡林記”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或者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老蔡林記”才是正宗的“蔡林記”面食經營者,侵害了蔡林記公司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熊某的經營規模、經營地點、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及蔡林記公司商標的知名度、聲譽等因素,依照相關法律,法院判決熊某4家店鋪分別賠償蔡林記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12萬元、15萬元、12萬元,賠償蔡林記公司維權的合理費用80321元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