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想ideapad商標被駁 只因太像“理想豹”?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5年06月16日 查看次數:964
聯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聯想公司)的“ideapad”筆記本電腦品牌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那么聯想公司如果在服裝等類別上申請注冊“ideapad”商標能否獲準注冊?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在一份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決定中給出了答案——“不可以。” 聯想公司將“ideapad(指定顏色)”申請注冊在第25類化裝舞會用服裝、防水服、皮帶(服飾用)、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商評委以申請商標與“理想豹IDEALPARD”(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聯想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該案涉及的問題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該案中,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服裝、襯衫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雖均屬第25類,但在類似群組上有所差異。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第25類服裝類商品比較特殊,人民法院已在多起案件中突破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分類,將普通衣物與鞋、帽等商品認定為類似商品,甚至還有部分案件將特種衣物,如婚紗、游泳衣等商品與普通服裝商品認定為類似商品。不過,商標近似的判斷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應當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判斷。該案中,申請商標“ideapad”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之一的“IDEALPARD”相比,其字母構成、整體外觀區別、呼叫均十分相近,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對象等方面亦相近,構成類似商品。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在該案的訴訟階段,聯想公司提交了互聯網上關于引證商標權利人的信息查詢打印件,用以證明引證商標權利人不存在,引證商標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筆者認為,若引證商標的權利人不存在,首先原告必須提交證據證明權利人已經注銷;其次,如果商標權利人未對引證商標進行任何處分,不管商標權利人的狀態如何都不影響商標有效的狀態。該案中,聯想公司提交的證據僅為網絡查詢結果,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的權利人不存在,因此引證商標仍作為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存在,并可以在該案中用于認定申請商標是否符合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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