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未能摘下“歐力ONLY”眼鏡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6年09月09日 查看次數:986
作為知名服飾品牌“ONLY”的經營方,因認為北京市一家貿易公司在眼鏡等商品上注冊的“歐力ONLY”商標(下稱系爭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丹麥2001年11月21日公司(下稱2001年11月21日公司)針對系爭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先后作出維持系爭商標注冊的決定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上述復審決定。 據了解,該案系爭商標為第1747793號“歐力ONLY”商標,于2001年4月提出注冊申請, 2002年4月被核準注冊在第9類眼鏡、護眼鏡(游泳用)商品上。后經轉讓,現系爭商標的權利人為北京龍騰九洲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龍騰九洲公司)。 2013年6月,2001年11月21日公司針對系爭商標提出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但未獲支持。隨后,2001年11月21日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經審查,商評委于2015年3月作出復審決定,對系爭商標予以維持。 2001年11月21日公司不服商評委上述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龍騰九洲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限內,將系爭商標在眼鏡、護眼鏡(游泳用)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據此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上述復審決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龍騰九洲公司與商評委不服上述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顯示,龍騰九州公司作為一家貿易公司,在該案指定期間內曾委托東莞市卡尼可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了數千個乃至上萬個泳鏡商品,依據商業常識應當是為了銷售獲利而非自用,結合該案全案證據,可推定龍騰九洲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對系爭商標進行了公開、合法、有效的使用。 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了一審判決,并維持了商評委上述復審裁定。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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