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尼康”商標注冊受阻 將商評委告上法庭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9月20日 查看次數:1154
知名照相機品牌尼康在多個類別注冊了商標,但其申請在第7類的第3565606號“尼康”商標卻未被核準注冊。為此,尼康株式會社近日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經查詢,尼康株式會社于2003年5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第3565606號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的造紙機、印刷機和制革機等。2004年8月該商標申請被駁回,隨后,尼康株式會社向商評委提出復審,也未得到支持。 尼康株式會社表示,第3565606號商標為單純的文字商標“尼康”,而第1096000號“康尼及圖”引證商標則為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且文字部分“康”和“尼”被圖形分割開來,圖形的存在使兩商標在客觀視覺效果上有明顯的區別。此外,尼康株式會社的中文“尼康”商標是英文“Nikon”對應的中文翻譯。“尼康”廣泛地使用在尼康株式會社在中國的附屬公司名稱以及與Nikon商品相關的商業活動中,在上述使用場合,“尼康”存在固定的認讀順序,不會因為漢字的相同而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況且,尼康株式會社作為世界著名的影像和光學產品生產商,其商標“尼康”已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Nikon”和“尼康”在中國達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看到“尼康”,相關公眾就可以明確其來源于日本的尼康株式會社,而非其他。在尼康株式會社的商品上,在有商標標注的場合,均會標注顯著區別于“康尼及圖”的“Nikon”標識,更進一步明確了商品的來源。 尼康株式會社還表示,其至今沒有收到引證商標權利人或消費者的投訴,這證明了第3565606號商標和引證商標的共存并沒有實際造成混淆和誤認。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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