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斯與博士達紛爭未了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0月12日 查看次數:1484
近日,福建石獅市博士達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士達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將美國伯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斯公司)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博士達公司構成侵犯伯斯公司“BOSE”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需賠償伯斯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據悉,在博士達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上訴狀中,該公司稱一審法院未能對涉案事實進行客觀認定。其理由為,博士達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汽車音響揚聲器上突出使用的是第1670225號“BOSETAR及圖”組合商標,消費者不可能將該商標與伯斯公司的第G584523A號“BOSE”商標相混淆。該公司第1670225號商標核定使用的汽車揚聲器商品與伯斯公司第G584523A號“BOSE”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雖為同類商品,但其汽車揚聲器商品主要用于汽車音響改裝,其消費群體主要由汽車美容店的專業安裝師及音響發燒友組成,而這類消費群體均具有一定的專業改裝基礎,并對汽車音響商品有一定的了解,與伯斯公司“BOSE”音響商品的消費群體差別較大,因此亦不會將博士達公司商品與伯斯公司商品相混淆。而一審法院在該案審理時,卻忽略了該要素,作出認定兩者近似的錯誤判決。 此外,博士達公司還對一審法院的10萬元判賠額表示不滿。目前,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近日,福建石獅市博士達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士達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將美國伯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斯公司)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博士達公司構成侵犯伯斯公司“BOSE”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需賠償伯斯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據悉,在博士達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上訴狀中,該公司稱一審法院未能對涉案事實進行客觀認定。其理由為,博士達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汽車音響揚聲器上突出使用的是第1670225號“BOSETAR及圖”組合商標,消費者不可能將該商標與伯斯公司的第G584523A號“BOSE”商標相混淆。該公司第1670225號商標核定使用的汽車揚聲器商品與伯斯公司第G584523A號“BOSE”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雖為同類商品,但其汽車揚聲器商品主要用于汽車音響改裝,其消費群體主要由汽車美容店的專業安裝師及音響發燒友組成,而這類消費群體均具有一定的專業改裝基礎,并對汽車音響商品有一定的了解,與伯斯公司“BOSE”音響商品的消費群體差別較大,因此亦不會將博士達公司商品與伯斯公司商品相混淆。而一審法院在該案審理時,卻忽略了該要素,作出認定兩者近似的錯誤判決。 此外,博士達公司還對一審法院的10萬元判賠額表示不滿。目前,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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