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他人姓名權的注冊商標應予撤銷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5月19日 查看次數:1248
本案要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這里的“在先權利”應當包括姓名權。判斷姓名權是否因爭議商標申請注冊而受到損害,應當以該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為前提。主張姓名權的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對知名度的要求并非是為公眾普遍知悉的程度,而是在某一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 案情 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即爭議商標)由案外人名樂公司于2003年5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5年9月被核準注冊,其專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柔道服、足球鞋等。2009年5月,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轉讓給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建聯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請求撤銷爭議商標。評審期間,易建聯提交的新浪網網頁打印件等證據載明:易建聯自1999年開始從事籃球訓練,2002年入選廣東隊,同年入選國家青年隊。2002年獲得亞洲青年籃球錦標賽冠軍,2003年獲得全國男籃甲A聯賽亞軍。網頁打印時間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09〕第33584號《關于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爭議裁定書》,認定:易建聯系我國著名籃球運動員,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名度。易建聯公司未經易建聯授權,將與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侵害了易建聯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易建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過程中,易建聯補充提交了五份新證據,其中包括百度百科對易建聯的報道。 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商評字〔2009〕第33584號《關于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爭議裁定書》。易建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涉及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姓名權的典型案件,入選2010年度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例。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易建聯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了易建聯的姓名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論是公眾人物還是普通民眾都享有姓名權,其保護的對象不僅包括正式登記的姓名,也包括其他被用來確定和代表個人特征的筆名、藝名、別號等,其權利內容既包括積極地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包括禁止他人不當使用。以他人姓名為商號或商品標志、或為了宣傳的目的而使用的,都屬于對他人姓名之不當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里的在先權利,應當指商標法雖無特別規定,但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屬于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其中包括姓名權、名譽權等。據此,如果認為他人搶注姓名商標損害其姓名權的,則可提出撤銷申請。姓名權人在依據上述規定申請撤銷爭議商標時,應當舉證證明爭議商標的文字部分與其姓名相同,這也是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保護姓名權的必要條件。這里的“相同”是指使用完全相同的文字,包括姓名的翻譯,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中指向特定人。這一規定與民法中對于姓名權的保護是一致的。判斷姓名權是否因爭議商標申請注冊而受到損害,應當以該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為前提。這里對知名度的要求并非是為公眾普遍知悉的程度,而是在某一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在本案中,易建聯主張其姓名權受到損害,應當就其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雖然易建聯提交的新浪網網頁打印件所顯示的形成時間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間之后,但是其所載內容涉及易建聯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取得的成績,足以證明易建聯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訴訟期間相關證據則進一步證明了易建聯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所具有的知名度。爭議商標所使用的文字與易建聯姓名完全相同,使用在柔道服、足球鞋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易建聯相聯系,從而認為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與易建聯有關,侵害了易建聯的姓名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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