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的商標名號豈能亂用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7月20日 查看次數:1163
加盟協議終止卻仍在使用別人的商標名號,浙江溫州永嘉甌北小熒星藝術學校因此被告上法庭。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被告永嘉甌北小熒星藝術學校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及停止使用包含“小熒星”字樣的學校名稱,另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鹿城區小熒星藝術業余學校經濟損失31.2萬元。 自2005年5月起,溫州鹿城“小熒星”以與他人聯合投資或由他人加盟的方式在浙江龍灣、瑞安、樂清、永嘉等地開設培訓機構。2006年,單某與該校簽訂加盟經營協議,約定以加盟的方式設立小熒星藝校甌北分校,從事少年兒童藝術教育培訓,合作期為兩年,加盟費共計15萬元。2008年8月,雙方續簽了兩年合同,加盟費為20萬元,管理費每學期2萬元。 溫州鹿城“小熒星”訴稱,去年8月31日,加盟協議終止后,甌北“小熒星”理應停止使用含有“小熒星”字樣的校名及標有“小熒星”字樣的教學招生宣傳資料,但對方校名中仍有“小熒星”的字樣,宣傳資料上還突出使用了“小熒星”字樣,并使用了與該校圖形商標相同的標識及“熒星寶貝”的字樣,客觀上給學生家長造成了混淆,為此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甌北“小熒星”則認為,該校校名是依法向有關部門注冊的,因此享有合法使用權,也不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熒星”字樣的情形,沒有侵犯小熒星商標及圖形商標的專用權。 <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使用的“熒星寶貝”、“熒星班”、“小熒星藝!钡茸謽忧趾α诵尚巧虡藢S脵啵褂玫膱D形標識也侵害了原告的圖形商標專用權,這種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仍然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聯系,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作如上判決。新聞來源:溫州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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