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爭議第一案”將爭出立體商標的授權確權標準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3月01日 查看次數:1198
倍受關注的“國內立體商標爭議第一案”“方型瓶”立體商標爭議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雀巢公司立體商標注冊的爭議裁定書之后,雀巢公司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案件今日開庭。
據悉,立體商標如何授權確權,由于缺乏明確的標準爭論不斷。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提出,對作為商品包裝或形狀類的三維標志,通過逐一分析是否具有“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來判斷三維標志是否具有顯著性。一審認為,固有顯著性的判斷應以相關公眾的認知為標準。如果某一標志無法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認知,則該標志原則上不具有固有顯著性。通常而言,對商品或服務特點(如質量、功能、包裝、顏色等)進行直接描述的標志,因其會使相關公眾將其認知為商品或服務的相關特點,無法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故屬于不具有固有顯著性的情形。一審判決對于爭議商標“方型瓶”的固有顯著性持否定態度。同時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爭議商標“方型瓶”已具有獲得顯著性。
社會對該案的關注已超越了個案的范疇,因為該案將爭出立體商標授權、確權標準,并將對中國以后立體商標的申請、審查、授權確權和保護產生重要影響。
因而,作為商品包裝或形狀使用的三維標志是否具有“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亦為二審的一大爭議焦點。
雀巢主張,三維標志和二維標志沒區別,三維標志本身設計獨特就有顯著性。
味事達主張,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是判斷顯著性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中國公眾的認知習慣決定了在三維標志用作商品包裝或商品本身的形狀時,會將其認知為商品的包裝或形狀,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認知。而且,根據消費者的認知習慣,即使是設計獨特的新包裝,只要還作為商品包裝用,就仍會將其作為包裝來認知,至多認為該包裝比較“新穎”而已,卻不會因此將其作為商標來認知。
味事達還指出,如果“新穎”的商品包裝或形狀設計就有顯著性,那所有商品包裝或形狀的外觀設計專利都可注冊成立體商標,申請立體商標的費用低,還能永久續展,就沒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了。立體商標就取代和顛覆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使社會走向壟斷,后果是災難性的。
雀巢主張,雀巢在中國大量使用和宣傳爭議商標的瓶型,具有很高知名度,獲得了顯著性。
味事達主張,爭議商標的瓶型不僅雀巢在使用,中國調味品行業的很多企業都在使用,在中國味事達的使用時間最早,規模最大,中國的相關公眾又怎么能夠將該方瓶型與雀巢公司建立唯一對應的特定識別聯系呢?又如何能夠獲得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呢?
該案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利益,也將對中國使用爭議商標方型瓶包裝的眾多調味品企業,對中國調味品行業的競爭格局和健康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法院當庭未作判決。
“方型瓶”立體商標案背景鏈接:
雀巢公司的棕色方型瓶立體商標于1995年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后,2002年申請后期指定領土延伸至中國,當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缺乏顯著性為由,依法駁回了該商標申請。
在駁回復審中,2007年6月商評委作出決定,核準該商標注冊。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國內的幾十家調味品企業發出警告函或向工商部門投訴,要求相關企業停止侵權。
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下稱味事達公司)作為被警告企業之一,對侵權指控作出了積極的反應。一方面向商評委對該立體商標依法提出爭議,另一方面,向江門市中級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自己使用棕色方型瓶包裝不構成對雀巢公司立體商標權的侵犯。
2010年7月,商評委對味事達公司對立體商標的爭議裁定申請作出裁定,維持了爭議商標注冊。
味事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12月,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商評委作出的裁定審查程序違法,判令商評委就方型瓶商標爭議重新作出裁定。
2010年7月9日,江門市中級法院針對味事達公司訴雀巢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立體商標權案,判決不侵權。
雀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法院上訴。2010年1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2011年8月,商評委在糾正程序錯誤的基礎上,作出重審爭議裁定,仍維持爭議商標注冊。味事達公司由此再次將商評委起訴到北京市一中院。
2012年7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判決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爭議裁定。
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