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抗爭峰回路轉 卓寶科技贏回“BAC”商標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7月15日 查看次數:962
一場關于卓寶科技“BAC”商標注冊的異議,于2012年5月23日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中終于塵埃落定。該商標注冊證有效期為200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原本2004年遞交申請資料2006年便可以取得的商標注冊證,為何時隔6年之久?
近日,記者深入了解這一場馬拉松式的商標案,揭秘卓寶科技“BAC”的前世今生。
歷時八年的“BAC”商標申請
2001 年,卓寶科技自主研發生產的“貼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通過了深圳市科技成果鑒定,并于2004年1月16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BAC”商標申請。該商標于2006年3月28日獲初步審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瀝青、建筑用瀝青產品、防水卷材、油膏、建筑用紙板(涂柏油的)、屋頂用瀝青涂層、建筑用油氈、煤焦油瀝青、路面敷料。
然而,2007年9月4日,唐某某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唐某某認為“BAC”是商品的原材料而不是卓寶科技所研發的“貼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
據介紹,唐某某作為06年之前卓寶科技江西代理商法人之妻,曾代表代理商與原告簽訂合同。由于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銷售指標,于2006年5月23日被原告取消代理商資格,后該代理商不服起訴法院,經江西省高院二審判決其敗訴。
商標局認為唐某某被異議商標“BAC”僅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證據不足,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唐某某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是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
2010年4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BAC”商標為“復合雙面自粘橡膠瀝青防水卷材”(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 adhered by cementitious materials)的英文首字母縮寫,不具商標顯著性而不予核準注冊。
2010年5月27日,卓寶科技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將商評委作為被告訴訟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院支持卓寶科技的訴訟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一中院的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的異議商標整體理解為“由水泥基材料粘貼的瀝青基防水卷材”依據不足,維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根據《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提煉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準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據此條,BAC商標圖形已經經過卓寶科技的設計人員的藝術化創作,具有了顯著性和獨特性;經過卓寶科技的大力推廣和宣傳,BAC商標已是卓寶科技的特有品牌,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也認定了“BAC防水卷材”的網絡搜索結果絕大多數指向的也是卓寶科技的相關產品,說明BAC與卓寶科技之間已經有密不可分的關系,且公眾知曉度高。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此案中“BAC”一詞來源于“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瀝青基防水卷材)、“adhered by”(粘貼)、“cementitious materials”(凝膠基材料)等3個英文詞組之首字母的組合,但并非是“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 adhered by cementitious materials”的縮寫,而“復合雙面自粘橡膠瀝青防水卷材”的英文名稱為“Composite double self-adhesive rubber bitumen waterproofing membrane ”。
這場關于自粘防水卷材“BAC”商標申請的道路一波三折。卓寶科技從2004年申請到2012年的獲批,歷經了8年之久才為自主研發的“貼必定”BAC系列自粘防水卷材換來了法律保護的權益。
“當時卓寶科技面臨兩種選擇,即要么應訴,要么放棄。放棄就意味著放棄了自己發明的自粘防水卷材的商標。然而,我們不僅要有自主創新的精神,還要堅持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卓寶科技董事長鄒先華表示。這8年的等待對于卓寶人來說,很殘酷,也很漫長,然而他不拋棄,不放棄,終于迎來了“BAC”商標的揚眉吐氣。
卓寶科技率先激活“BAC”
一份出自2010年5月23日中國建筑防水協會證明資料顯示:2003年,深圳市卓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首創濕鋪法雙面自粘橡膠瀝青防水卷材及應用技術,2007年卓寶“BAC”濕鋪法雙面自粘橡膠瀝青防水卷材及應用技術“被列為2007年全國建設行業——防水專項成果推廣項目。
據刊登在《中國建筑防水》雜志2006年第3期《“貼必定“BAC防水卷材的預鋪反粘應用技術》一文介紹,卓寶公司研發的“貼必定”BAC防水卷材是一種濕鋪法復合雙面自粘橡膠瀝青防水卷材,具有可與后澆筑混凝土良好粘結的良好性能,應用于地下室底板、外墻、隧道等外方內貼施工部位,可以解決傳統防水卷材與結構混凝土之間不粘結而造成的竄水問題。
早在2002年,卓寶科技研發的“貼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便被列為深圳市“2002年建筑業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指南項目”,又被國家五部委列為“國家重點新產品”。
2004年,卓寶“貼必定”濕鋪法復合雙面自粘橡膠瀝青防水卷材(BAC防水卷材)及應用技術被列為“2004年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
由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編制的國標圖集——《自粘防水材料建筑造(一)》,圖集編號為11CJ23-1,介紹了卓寶科技研發生產的“貼必定”系列自粘防水卷材,其中就包括BAC自粘防水卷材(濕鋪/預鋪)。
BAC作為卓寶科技的商標,首先使用在其自粘卷材的包裝和產品宣傳資料上,因此,“BAC”或“Bac”并非為行業產品的通用名稱或標志或產品符號,而是特指卓寶公司研發生產的某種自粘橡膠瀝青防水卷材,卓寶科技的“BAC”產品在防水行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BAC”的行業地位
作為國內大型知名防水材料生產企業,卓寶科技率先自主發明濕鋪法、預鋪反粘法,發展之初就非常重視創新與研發,擺脫產品的同質化競爭,率先研發出BAC系列自粘防水卷材,緊接著又開發出PET和高分子自粘卷材、寬幅ABC、PET和超級BAC、超級P型以及TPO、PVC等一代又一代新產品。如今,卓寶科技的產品涵蓋建筑防水、防水保溫、裝飾保溫、虹吸雨水、同層排水和家裝防水等幾大類、數十個品種,坐擁 20 多項國家專利。2008年3月19日,《深圳特區報》頭版以《卓寶實現從深圳走向全國的戰略布局》一文作了全面的報道。
據悉,濕鋪法和預鋪反粘法自粘卷材誕生這十年來,在中國銷量總計約為4.5億平米。自從卓寶科技在2001年開始推出BAC自粘防水卷材,到現在全國容量1.2億平米,約占20%以上的市場份額,自粘防水卷材已經連續十多年全國銷量第一。
“自主創新是卓寶科技的靈魂,這些年,我們一直在創新,每年都推出新產品,可以說,BAC自粘防水卷材作為卓寶科技的拳頭產品,支撐著卓寶科技的品牌和發展。正是憑借著這些創新的技術與產品,卓寶科技走在行業的前列。”卓寶科技董事長鄒先華如是說。
保護知識產權之戰
卓寶科技總工程師林旭濤告訴記者,BAC自粘防水卷材這個名稱是卓寶科技最早提出來的,當年卓寶科技把BAC自粘防水卷材推出市場時,受到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并很快被模仿。為了保護BAC防水卷材的知識產權,防御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區別性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卓寶科技便于2004年向商標局遞交了“BAC”商標申請資料。
由百度搜索的信息來看,BAC防水卷材似乎有些“魚目混珠”,短短幾年時間,已有一百多家防水廠家生產的自粘防水卷材也帶有BAC的標識。這不僅給卓寶科技帶來了重大的損失,更是嚴重影響到防水行業的市場秩序。良莠不齊的產品質量,直接損害了國計民生的利益,對中國建筑壽命造成極大的危害。
“盡管‘BAC’商標成功注冊遲到了整整6年,但其象征意義遠遠大于經濟意義。目前國家法律程序還比較復雜,但它最終還了我們公道,說明法律還是公正的。這對于我們來說很無奈,但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同時讓行內人士也認識到商標注冊的任重而道遠,對于規范行業競爭是多么的重要! 回憶起這場8年的“持久戰”,鄒先華感慨地說。
記者采訪了行業內有關人士談到,關于防水產品的商標,目前法律還存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漏洞,由此造成對企業的損失由誰來承擔,還沒有下文。卓寶科技的“BAC”就是一個非常經典的商標案例。顯然,全國防水行業類似商標得不到保護的案例遠遠不止這一單,應引起行業內人士的關注。市場上的冒牌防水產品泛濫成災,能否規范防水材料的市場秩序,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時不我待。
商標異議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異議人的主體資格沒有任何限制,使惡意商標異議人有機可乘。2004 年 11月 24 日《法制日報》刊登了一篇文章——《商標異議:漫長的等待成為企業難咽苦果》。文中提到: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標局提出50個商標異議,使50個正在等待確權的商標陷入了漫長的等待中。一面是市場瞬息萬變,商機時不我待,一面是商標申請一旦遭遇異議,必然進入審查程序,面對漫長的等待期。
據悉,現有的商標管理機關的機構和編制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法律雖然設置了異議制度,但是不夠完善,只規定了初審公告后3個月為異議期限,沒有規定行政審查裁定的期限,異議案件不分難、簡一律排隊,加之內外貿把注冊商標當成市場“通行證”的做法損害了商標自愿注冊的原則,都加劇了商標異議情形的惡化,無形中損害了市場環境和相關企業的利益。
目前在中國,惡意商標異議人以區區數千元的代價,利用法律程序規定使其惡意行為合法化,達到其阻遏他人在商業領域正當經營行為的不正當目的。而英國法律規定對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意啟動商標爭議程序,濫用程序打擊誠實守信的同業競爭對手的異議人予以嚴懲。如果其敗訴,英國專利局或者法院均有權決定敗訴方支付給對方高額的費用。
記者呼吁,建立賠償責任機制,以遏制惡意商標異議行為逼在眉睫。對現行商標法或其實施條例予以修改時,可借鑒英國的做法。執法機關可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加大懲罰力度,對這種行為予以經濟制裁,充分體現法律揚善懲惡的功能,使那些攝于難以承受經濟代價的惡意商標異議人不敢輕易啟動商標異議程序,并以法律手段對已經發生的商標惡意異議行為進行有力制裁。
來源:新浪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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