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4家火鍋店“海底撈”字樣被訴商標侵權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4年04月10日 查看次數:1070
四川“海底撈”火鍋在全國有名,我省南陽4家火鍋店私自在牌匾、點菜單等上使用“海底撈”字樣,被告上法庭。南陽中院一審判決4家火鍋店侵權,并分別判賠5.5萬元至6.5萬元。4家火鍋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昨日下午,省高級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合議庭在鄭州大學法學院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場調解。法官稱,將法律含量的商標侵權糾紛設在法學院開庭,在體現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同時,也借助法學院這個平臺宣傳了知識產權。專家表示,此案背后也暴露出目前對知名商標權保護中存在的一些問題。4月26日是國際知識產權日,專家呼吁全社會行動起來,加大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
■此商標侵權案二審在鄭大開庭,海底撈公司獲賠 ■商家多地打侵權官司,稱對侵權者的處罰力度不夠
□首席記者吳倩記者郭躍華/文樊勇軍/圖
案件回放:餐館傍“海底撈”被訴
2013年9月份,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底撈公司)發現,我省南召縣、方城縣、桐柏縣、鄧州市有4家海底撈時尚火鍋店使用“海底撈”字樣。海底撈公司認為侵犯其商標權,遂將4家火鍋店起訴到法院。
南陽市中級法院查明,趙文等4人開設的4家海底撈時尚火鍋店,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
在鄧州市海底撈時尚火鍋店,河南省南陽市智圣公證處對李紀丹以消費者身份用餐、索要消費發票的過程進行了公證。公證所拍照片顯示,該店面門頭懸掛“海底撈”招牌,在餐桌桌面安裝的電磁爐上以及餐巾紙袋上標注有“海底撈”字樣,在菜單上標注有“海底撈火鍋”字樣,用餐后該火鍋店提供的餐費單上加蓋有“鄧州市海底撈時尚火鍋店”專用章。
一審法院認為,海底撈公司是“海底撈”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海底撈”商標在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雖然趙文等4人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海底撈”字體與海底撈公司所有的“海底撈”注冊商標稍有差異,但該差異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認為屬于兩個不同標識的辨認效果,且同為火鍋餐飲服務,很容易在餐飲行業、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產生被告與原告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想以及海底撈公司與趙文等4人提供的火鍋服務具有一致性的誤認。4家火鍋店已構成對海底撈公司涉案商標的侵權。
一審法院判決4家火鍋店分別賠償海底撈公司5.5萬元至6.5萬元。4家火鍋店不服,上訴至省高院。
現場激辯:賠償數額成爭論焦點
“在客觀上,我們構成侵權,但是在主觀上,我們并沒有惡意。”庭審現場,4家火鍋店的案件代理人張偉承認,4家火鍋店未經過同意使用了“海底撈”字樣,確實存在不妥,構成了侵權,但并不存在主觀惡意。
代理人同時強調,一審判決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4家火鍋店在開業時,都按照正規程序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了合法的營業執照,而且通過了當地工商部門的年檢。另外,4家火鍋店使用“海底撈”字體與海底撈公司注冊的商標有差異,侵權程度低。
“4家店所在的地區均沒有海底撈公司的分店,沒有擠占海底撈公司的市場份額。”張偉說,4家店營業的時間只有兩年左右,對海底撈公司造成的損失也比較小。
海底撈公司的代理人馬佰剛認為,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使用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構成侵權。4家火鍋店在招牌上直接使用了“海底撈”字樣,是不正當競爭,會讓消費者誤認為是海底撈公司的加盟店,4家店雖然使用“海底撈”的字體不同,但均已構成侵權。
馬佰剛說,4家火鍋店的服務水平等都達不到海底撈公司的標準,影響了海底撈商標的聲譽,弱化了海底撈商標的顯著性,且侵權時間長達兩年,對海底撈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由于4家火鍋店沒有提交侵權行為所得的具體營利額度,一審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4家火鍋店判處6萬元左右的賠償數額并不高。
庭后調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庭審過后,雙方都同意調解,4家火鍋店希望能夠減少賠償數額,海底撈公司方面則堅持一審的賠償數額不讓步。擔任此案審判長的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長宋旺興對雙方進行了調解。
眼看還差2000元就要調成,宋旺興就勢給雙方分析利弊,進行背靠背調解,最終在他的努力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4家火鍋店分別賠償海底撈公司5萬元至5.8萬元不等,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兩方代理人也和審判長的手緊緊握在一起。
針對類似侵權案件,宋旺興說,當前,一些小企業不是通過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和服務來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是通過傍名牌不正當手段來獲取不當效益,這必須堅決予以懲處。希望企業在注冊時,合理避讓知名商標,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宋旺興說,在鄭州大學法學院舉行巡回審判,就是想通過這個平臺來引起全社會對知識產權的關注。此次巡回審判也大大拓展了傳統巡回審判案件田間地頭、床前屋下的范圍,這類法律含量較高的糾紛設在象牙塔內巡回開庭,既是普法宣傳,也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高層次解讀。
現場釋法:皮鞋店用“海底撈”名也侵權
庭審結束后,法官回答了現場旁聽學生的問題。
問:如果把“海底撈”換成“海底勞”,還構不構成侵權?
法官:今天的案例,是非常明顯的傍名牌行為,如果稍微改變一下,把“撈”變“勞”,還是傍“海底撈”,嚴格意義上,也構成侵權。
問:判定商標混淆時,法官是以“專業消費者”來判定的,還是以“普通消費者”來判定?
法官:法官是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來判斷案件的。所謂普通的消費者,也就是大眾,從生活經驗、普通常識、邏輯推理、普法知識、傳統的文化背景、風俗習慣各方面來綜合判斷。
本案中,海底撈公司是經營火鍋的,普通的消費者看到4家火鍋店打出的海底撈時尚火鍋招牌,容易混淆,很難區分。
問:如果“海底撈”僅僅運用到面包店、皮鞋店,是否構成侵權?
法官:對于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是以是否造成商品的來源混淆作為標準的,這跟商標的使用是分不開的。對于普通商標,要看商品方面是否相同或者類似,但對馳名商標是實行跨類保護的,“海底撈”已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皮鞋店使用也是侵權的。
法律鏈接:
新商標法5月1日實施大幅提高侵權賠償額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場上,還有很多人傍名牌、搭便車,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進行不正當競爭。新版商標法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針對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中受害人維權成本高、“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新版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至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法定的侵權賠償額由“50萬元以下”修改為“300萬元以下”。
新版商標法同時減輕了商標專用權人的舉證負擔。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文章來源: 中國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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