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國路徑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1月17日 查看次數:12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新年伊始,“兩高一部”便高調發表《意見》,其意義非同尋常。如同所見,《意見》所觸及的內容仍舊是那個敏感而不乏爭議的話題:知識產權保護。究竟應該怎樣去解讀這份《意見》,不同的語境和角度,可能會有不同的意味。 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不同類型國家在對待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的立場和政策存在著差距。西方發達國家堅持“全球保護主義”立場,主張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并積極推動TRIPS協議的達成。這種策略的實質就是要對知識產權實行高標準的統一保護,使有利于發達國家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得以確立和發展,以此來謀求知識產權的最大收益。二戰以后的國際實踐表明,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度從來都是由發達國家主導制定的,他們將知識產權戰略與對外貿易政策相捆綁,推行一體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政策。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貿易地位,發達國家頻頻動用外交手段向其他國家施壓,迫使其他國家接受有利于自己的經濟秩序。相形之下,發展中國家則積極倡導給予知識產權以低標準和靈活適度的保護政策。發展中國家主張,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應當是漸進式的提高,應當與本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狀況相適應。當人均國民收入和技術能力達到一定的臨界點時,知識產權保護才有必要逐漸增加。當然,對于最不發達國家而言,由于其缺乏科技創新能力,基本上不存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內部需求。 中國仍舊是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具有發展中國家的一般訴求。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歷史從始至終表現為一個自外而內的漸進過程。就外部原因而言,主要是來自西方發達國家強大的外交壓力,尤其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在對中國開放市場的同時,力圖通過一攬子協議獲得貿易上的實惠。就內部原因而言,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傳統的優勢產業逐漸失去優勢,國家的核心競爭力需要向高科技轉變,以促進本國的創新事業。由此可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實際上是在外部壓力和內部需求的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并走向成熟。經濟全球化條件下,雖然中美關系已經得到改善,但是關于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指責從未中斷過。加入世貿組織后,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滿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其一,刑事、行政和民事執法強度不夠或威懾力低,不能有效地遏制侵權。其二,侵權水平仍舊在高位徘徊,特別是在重點城市和省級城市。其三,執法透明度仍舊很低。其四,市場準入門檻過高,審查耗時,為盜版侵權造成可乘之機。 為了順應國際關系和國內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國務院于2008年6月10日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宣布:至2020年要將我國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在5年內,爭取自主知識產權水平大幅度提高,運用知識產權的效果明顯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狀況明顯改善,使整個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提高。為達此目標,在過去兩年中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做出積極努力,并取得了明顯效果。“兩高一部”制定的《意見》,就是在上述時代背景條件下為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而采取的新舉措。 從法律制度的層面理解,《意見》的出臺,主要是針對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制度層面建立規范,以確保法律實施的公正、準確和有效。首先,《意見》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對犯罪地認定、管轄爭議、并案管轄等作了明確規定。其次,明確了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問題。第三,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和委托鑒定問題。第四,明確了人民法院根據自訴人申請依法調取證據問題。第五,明確了商標犯罪中“同一種商品”、“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問題;犯罪未遂的認定問題等定罪量刑問題。第六,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等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問題;并對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作了規定。第七,明確了對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共犯問題、犯罪競合等問題。 保護知識產權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刑事司法保護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最后手段,對于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秩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刑事司法的功能雖然是要制裁和懲罰犯罪,但是,其所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卻是要預防和減少犯罪。因此,在對待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問題上,我們仍需要堅持謙抑主義的基本原則,在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盡量不用或慎用刑罰。從這種意義上說,《意見》的出臺,也為司法機構準確地適用法律,提供了標準和規范。新聞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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