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假馳名商標繼續盜名欺世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23日 查看次數:1321
相關企業通過造假獲得的馳名商標應予撤銷利用假馳名商標騙取的政府獎勵應予以追回造假企業涉嫌行賄,應受到法律制裁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機制應予以規范,地方政府的獎勵政策應予取消。 繼《中國青年報》曝光遼寧省多個中級法院的法官及數十名律師卷入“馳名商標造假案”后,12月17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對此事予以進一步報道,為我們展現了更為清晰的馳名商標造假“黑色利益鏈”。事實上,不僅遼寧省,其他省份也有法院、法官、律師、企業卷入“馳名商標造假案”,法官的姓名、受賄金額以及企業名稱均被公開曝光,歷歷在目。 在此有必要簡要說明馳名商標造假的基本操作路徑任何一個商標,不管多么默默無聞,只要偽造一個子虛烏有的侵權者,商標擁有者通過打官司,就可以請求法院認定此商標為“馳名商標”,然后獲得地方政府多則數百萬元、少則幾十萬元的巨額獎勵。 筆者此前曾撰文認為,馳名商標造假與其說是一些法官、律師、企業的合謀,不如說是司法認定機制與地方政府“政績工程”的合謀———既然通過司法途徑認定馳名商標如此容易,既然地方政府如此喜愛馳名商標,那么馳名商標造假便合乎邏輯、勢所必然(12月16日《檢察日報》)。 現在筆者想進一步強調的是,對于“馳名商標造假案”的處理,不能僅僅處罰涉案法官、律師了事,相關企業也應受到處理,這種處理大致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相關企業通過造假獲得的馳名商標應予撤銷,不能任由其繼續盜名欺世。比如,根據《南方周末》的報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庭長覃峰利用職務之便,在審理浙江銀爾集團、浙江好運木業公司、浙江鋸力煌鋸床公司、江蘇天香集團的商標訴訟案中,收受中介人好處費,明知原告公司制造偽證卻依然予以采信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長的黃偉在認定山東蘭駿集團、浙江何字食品公司、越美集團的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后,分別收受三家公司的好處費39萬元、45萬元、40萬元。現在,覃峰和黃偉已受到處罰,很顯然,上述企業通過造假獲得的馳名商標也應予以撤銷,不能讓其繼續破壞市場公平、欺騙消費者。 其二,相關企業利用假馳名商標騙取的政府獎勵應予以收回。比如,2008年,山東蘭駿集團通過造假獲得馳名商標后,獲得了淄博市政府幾十萬元的獎勵。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獎勵馳名商標的“慣例”。政府獎勵假馳名商標,相當于拿老百姓的錢來“獎勵”企業糊弄老百姓,顯然,這些獎勵理應由當地政府收回。 其三,相關企業在“馳名商標造假案”中,向相關法官、律師奉送好處費,涉嫌行賄,觸犯了法律,理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行賄與受賄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我們不可只懲罰受賄者,而放縱了行賄者。 除相關企業應受到處理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機制應予以規范乃至取消,那些樂于獎勵馳名商標的地方政府也應當有所反思。顯然,政府巨額獎勵是馳名商標造假的動力來源之一,而從根本上說,一件商標是否馳名以及其信譽度如何,應該由市場來評判,由消費者說了算,地方政府慷納稅人之慨獎勵馳名商標,這種做法本身就缺乏合理性、正義性,相關獎勵政策應予取消———相比相關企業、法官、律師受到處罰,規范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機制,取消地方政府的獎勵政策,進而糾正不當政績觀,這才是最重要、最有意義的“善后”。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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