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字水煙被侵權 水煙公司勝訴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5年05月05日 查看次數:1236
模糊使用名牌水煙商標、涉嫌誤導消費者,生產商石某被蘭州泰和水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和水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30萬元。4月24日,記者從蘭州中院獲悉,近日,該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一審宣判,石某立即停止對 “甘”字及圖樣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7.5萬元。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訴。 在當日的庭審中,泰和水煙公司訴稱,其于2005年2月7日、2006年5月14日、2008年7月28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了“甘”字第34類注冊商標,并使用至今。石某未經授權許可,于2010年2月開始自己加工生產近似泰和水煙所有的“甘”字牌水煙在浙江溫州、江蘇南通等地銷售至今。2013年9月17日,榆中縣公安局在偵查石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中,查獲“甘”字水煙20180塊。2014年8月5日至6日,江蘇南通市如皋工商局查扣石某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水煙若干盒。扣押水煙包裝盒正面標注商標“甘山字”,山字在甘字右下角,字跡很小,標注生產廠家:隴西縣東坪水煙廠、蘭州榆中東坪水煙廠(以下簡稱東坪水煙)等,造成社會相關公眾誤認,嚴重侵害了泰和水煙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行為,故提起訴訟。該公司請求判令石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禁用“甘字及圖樣”第34類商標,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石某辯稱,“甘山”字水煙產品商標早在1996年就申請注冊了,其不存在使用泰和水煙注冊商標進行銷售水煙產品的事實,其起訴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 庭審中,蘭州中院圍繞3個焦點問題逐一展開。首先,關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其次,關于是否存在石某在浙江溫州、江蘇南通等地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第三,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最終,蘭州中院作出了如上判決。新聞來源:蘭州晨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