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4年“康明”商標獲準注冊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5年08月14日 查看次數:932
日前,廣東康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康明公司)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頒發的第9505697號“康明”商標注冊證。該商標從申請注冊,到被美國康明斯有限公司(下稱美國康明斯公司)提出商標異議,再到商標異議復審,前后歷經4年終于獲得注冊商標證。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為第9505697號“康明”商標,由廣東康明公司于2011年5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7類空調設備的安裝與修理等服務上。 法定期限內,美國康明斯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理由為,被異議商標不僅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康明斯”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且系復制摹仿其引證商標,而且被異議商標還對其商號權構成侵犯,故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引證商標為第1299983號“康明斯”商標,由美國康明斯公司于1998年4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7類引擎和防污染設備的安裝與維修等服務上。 據了解,美國康明斯公司為全球領先的動力設備制造商,其生產的柴油機暢銷全球;而廣東康明公司主營不銹鋼冷卻塔、水箱等配套設備的生產與售后服務,其生產的冷卻塔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 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隨后,廣東康明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其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以及對象方面實質上未構成類似,而且兩商標在整體外觀、顯著性、商標含義等方面也未構成類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商 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認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且廣東康明公司已在冷卻塔等商品上使用“康明”商標,該案中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冷卻塔設備的安裝與維修等服務亦以其經營的商品息息相關,兩商標共存不易導致消費者對于服務提供者的混淆誤認。據此,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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