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中應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5月13日 查看次數:1267
我國現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制度是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在專利法上的處理方式是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在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上的處理方式是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由此可見,在我國,對侵犯知識產權造成的無形損失是不能得到賠償的,如侵犯著作人身權的精神損害、因侵權導致的知識產權本身價值的減少、因侵權導致的商譽損失等。筆者認為,為彌補這一不足,我國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即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法院除了判決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補償性的損害賠償外,還應判決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額外賠償金,用以對侵害人進行懲罰以及防止侵害人和其他人再為類似行為。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建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積極作用:一是可以激發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提高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追究率,提高對侵權行為的一般威懾,實現對侵權行為的預防。二是通過讓侵權人承擔所有的社會成本,使其不能因侵權行為獲益,從而引導行為人不再從事侵權行為,這樣可以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三是可以防止權利人對侵權行為的過度預防,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四是權利人可以用獲得的懲罰性賠償金進行投資,繼續開發新的產品,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具體而言,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計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適用條件。懲罰性賠償是一種非常措施,應嚴格限定其適用條件。實體要件包括:主觀上侵權人屬于故意,即侵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而仍然實施該行為;客觀上行為具有不法性和應受道德譴責性。懲罰性賠償主要針對多次侵害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超過了社會容忍限度,需要通過懲罰性損害賠償來制裁的侵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即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益較大或致權利人損失嚴重。程序要件是法院不應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而只有在權利人主張時才可適用。 賠償數額的確定。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主要考慮以下三個因素: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非法獲利;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公平合理的使用費或轉讓費。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的水平應當足以抵消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得到的非法利益。因此,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除了上述三個因素外,還可以考慮以下因素:侵權人過錯行為的性質及其主觀狀態;該行為對權利人和其他人造成的影響;補償性賠償的數額;侵權人因其行為已經或將要支付的任何罰款、罰金等;該賠償能否有效起到威懾作用;侵權人的經濟狀況等。新聞來源:江蘇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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