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立案“門檻”降低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5月27日 查看次數:1202
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中對有關知識產權的違法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首次明確規定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與此前相關規定相比,作了進一步明確與細化,立案標準“門檻”有所降低。 據介紹,《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制定突出了合法性、協調性、科學性、適用性原則,綜合各種因素,對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調整修改。其中第七十二條針對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案的條款,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涉嫌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與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聯合發布實施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原《標準》)第六十四條相比,新增加了假冒他人專利,涉嫌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以及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兩條具體規定。 同時,在關于商業秘密案的規定中,《立案追訴標準(二)》第七十三條還針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案的條款,規定涉嫌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此條比原《標準》六十五條增加了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規定。 在關于商標案的規定中,《立案追訴標準(二)》第六十九條針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案的條款,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與原《規定》六十一條相比,非法經營數額“門檻”大幅降低。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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