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14日 查看次數:1680
為了適應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形勢,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95號公布,以下簡稱《條例》)作出如下修改:一、將《條例》第十一條修改為“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未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海關總署可以注銷有關備案”。二、刪除《條例》第十九條中“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三、將《條例》第二十三條中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修改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以及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根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海關提交的擔保金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條例》的規定,四、增加“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要求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作為《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增加“海關根據前款第三項的規定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就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立即向收貨人或者發貨人退還擔保金”作為《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刪除《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具體內容有以下2個方案:方案一:海關依據前款的規定處置沒收的進口的假冒商標貨物,除非例外,僅僅將侵權商標清除不足以使其進入商業渠道。方案二:海關依據前款規定處置沒收的進口假冒商標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就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 將《條例》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視為侵權貨物”。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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