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律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5月04日 查看次數:2054
1982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式頒布,這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第一部法律,它標志著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初步建立。30年來,我國商標法律制度伴隨著國家改革開放政策實施與市場經濟確立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其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得到強化,并在市場競爭中的各個環節得以廣泛應用。 2001年,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標法拓展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范圍,賦予人民法院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授權確權行為司法審查的職能,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制度,增加了訴前臨時禁令、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的訴訟措施,完善了商標司法審查和司法保護制度,使人民法院商標審判工作跨入了新的階段。也是在這一年,我被選調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4年后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從事商標等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對于商標司法保護中出現的重大發展變化,以及現行商標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有著切身的感觸。 商標授權程序與司法救濟是近年來商標法領域熱議的問題之一,現行商標法已經按照相對事由與絕對事由的不同,設定了相應的救濟制度,但是有些救濟環節還沒有作必要的區分,如初審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顯然,對于涉及絕對事由的情形,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而涉及相對事由的事項,只與在先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關,無需將異議權賦予任何人,否則只能為商標注冊設置不必要的障礙,延宕獲得注冊的時間。 2001年,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改順應我國法治發展形勢和國際條約的要求,取消了商標授權確權行為的行政終局決定制度,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這是我國商標法治的一大進步。司法審查制度效用的最直觀的體現當然是法院審理的有關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上,但并不以此為限。這種外在的司法制約制度的效用并不能簡單地以案件數量反映的運用次數來衡量。因為,更重要的是,它構成了游移于幕后卻可以隨時用得上的司法制約力量,有助于使行政機關審慎地依法行政,使行政機關的決斷合理和穩定,防止法律適用受機會主義的干擾、權宜之計的擺布和零打碎敲的侵蝕。實踐中司法對商標授權確權行為進行全面的審查,實際上包括所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如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屬于絕對事由涉及的事項以及近似商標、類似商品的判斷等。 當然,如何更好地協調司法與行政的關系,也應當給予更多的研究和關注。 除了商標授權程序與司法救濟之外,馳名商標及其相關制度也引起了廣泛的探討。商標法保護馳名商標的本意是清楚明白的,乃是對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給予強于一般商標的法律保護,即對于一般商標而言,堅守商標權的相對性,只在相同和類似商品上給予禁止他人搶注或者使用的保護,而對于馳名商標,則可以網開一面,可以在非類似商品上給予保護,亦即給予跨商品類別的保護(跨類保護)。 自國家商標行政主管機關開始保護馳名商標以來,企業、社會和政府對馳名商標的追逐甚至追捧,早已超出了條約和法律保護馳名商標的本意,如企業更多地是把馳名商標作為一種稱號和榮譽,使其具有極大的廣告價值。在商標法意義上,認定馳名商標只是對于商標是否已經具有某種程度的知名度的一種確認,且僅僅是保護馳名商標的手段和前提,而放大馳名商標的價值和異化其含義,必然導致對于認定馳名商標的不正當追逐,導致不正當競爭。因此,有必要消除附加在馳名商標本意之外的光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保護工作將變得更為重要。目前,商標法正在經歷第三次修改,一些爭議也成為該領域被關注的焦點,例如,本文中提到的關于馳名商標及其相關制度、商標授權程序與司法救濟等。人民法院將繼續擴大調研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審理商標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結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實施,舉辦多期知識產權審判人員業務研修班,明確有關適用標準,進一步提升商標審判案件的整體水平,以保證商標法的正確貫徹實施。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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