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商標反向混淆的問題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0月13日 查看次數:2190
案情回放 甲公司為一不知名的小企業,其于2002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A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瓶裝飲料。2006年,同行業某知名大型企業乙公司核準注冊了B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也是瓶裝飲料。A商標與B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乙公司開始將B商標使用商品上,并廣泛宣傳、銷售,相關公眾看到與B標識相近似的A商標時,將A商標誤認為乙公司的商標,從而使其產品與甲公司的A商標產生實際混淆或者誤認為甲公司為乙公司的子公司。2009年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請問本案該如何處理? 律師說法< 本報記者采訪了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鄭律師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一是乙公司使用商標的行為與傳統的侵權模式不同,是否構成了商標侵權?二是商標反向混淆是如何認定? 鄭律師分析認為,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第1項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大部分的商標侵權模式表現為:非知名的商品企業利用知名商標“搭便車”、“傍大款”的行為方式去搶占市場份額,損失商標專有權人的利益。但以上的案例卻表現了知名商品看上不起眼的商標,進行掠奪式的吞并策略。這種反向混淆商標案件中,權利人一般屬于無名的中小企業,而涉嫌侵權者則具有較大的市場影響,后者雖無意假冒原告商標,卻有心通過大規模的廣告宣傳和市場營銷將原告商標淡化或者據為己有,從而導致原告喪失將來可能有的市場擴展的前景。 在反向混淆的模式中,如何認定混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就對商標混淆做了明確的定義: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指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來自同一市場主體,或者雖然認為兩者所標示的商品來自不同的市場主體,但是誤認為使用兩者的市場主體之間存在經營上、組織上或法律上的關聯。從以上的規定看尚未具體規定商標混淆的方向問題,只是說明了商標的混淆的審核標準,那么沒有說只有正向混淆才是侵權,而反向混淆就不屬于商標侵權。實際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才是審理商標案件需要最終解決的問題,而非混淆的方向。因為無論正向混淆還是反向混淆,都會損害在先商標所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 若不被認定為侵權,放任這樣的混淆模式后果是向人們昭示的,大公司或者知名企業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肆意竊取中小企業的在先商標,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進行密集的廣告宣傳后據為己有。由此商標侵權的混淆理論上應當包含了這種反向的混淆。一審法院最終判決乙公司侵權成立,責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甲公司損失50萬元。 鄭賢春認為不管在后使用B商標的乙公司是否有惡意占有甲公司的商標,其大量使用及廣告宣傳已是事實,單一的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優化選擇,而促成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并達成使用實施許可,實現當事人的雙贏,更利于社會資源的利用。新聞來源:番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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